| 📌 接獲檢舉或知悉事件 | |||
|---|---|---|---|
| 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 | 3個工作日內 | 事件應移送調查學校處理,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| 第6條 |
| 學校 | 自接獲檢舉起20日內 | 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| 第9條 |
| 檢舉人不服不受理決定 | 收受通知次日起30日內 | 向主管機關提陳情,一次為限 | 第10條 |
| 📌 召開校事會議與調查 | |||
| 受理檢舉後 | 7個工作日內 | 召開校事會議 | 第12條 |
| 調查小組自第一次會議起 | 2個月內,得延長2次,每次1個月 | 完成報告 | 第21條 |
| 📌 輔導程序(如有) | |||
| 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| 原則2個月內,得延長1次,最多1個月 | 自第一次會議起算 | 第28條 |
| 📌 終局處理與通知階段 | |||
| 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 | 10日內 | 書面通知行為人,載明事實理由、救濟方法 | 第47條 |
| 須報主管機關核准者,學校通知行為人與被害人 | 核准日起10日內 | 書面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 | 第48條 |
| 被害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 | 收受通知次日起30日內 | 提陳情 | 第50條 |
| 主管機關完成陳情處理後 | 10日內 | 書面通知陳情人 | 第51條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