📌 接獲檢舉或知悉事件
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 3個工作日內 事件應移送調查學校處理,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6條
學校 自接獲檢舉起20日內 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 第9條
檢舉人不服不受理決定 收受通知次日起30日內 向主管機關提陳情,一次為限 第10條
📌 召開校事會議與調查
受理檢舉後 7個工作日內 召開校事會議 第12條
調查小組自第一次會議起 2個月內,得延長2次,每次1個月 完成報告 第21條
📌 輔導程序(如有)
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原則2個月內,得延長1次,最多1個月 自第一次會議起算 第28條
📌 終局處理與通知階段
免報主管機關核准者 10日內 書面通知行為人,載明事實理由、救濟方法 第47條
須報主管機關核准者,學校通知行為人與被害人 核准日起10日內 書面通知行為人及被害人 第48條
被害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 收受通知次日起30日內 提陳情 第50條
主管機關完成陳情處理後 10日內 書面通知陳情人 第51條